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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介绍

王林超律师 王林超,专职律师,毕业于浙江宁波大学,法律专业本科学历,浙江温岭人。2012年参加工作至今,办理过各类委托案件。业务涉及民商事、行政、刑事、知识产权等领域,实务经验丰富并具有较强理论功底。被多家公司聘为常年法律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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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王林超律师

手机号码:13656796411

执业证号:13310201710785198

执业律所: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

联系地址: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,天时大厦17A-02室

交通事故

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期限时间

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期限时间

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

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步骤是怎样的?

(一)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,可以由一名有资质的岗勤民警当场处理,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处理。

(二)民警在填写法律文书时,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天气、当事人姓名、机动车驾驶证号、联系方式、机动车牌号、保险证号、交通事故形态、碰撞部位等,由当事人签名后,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,恢复交通。

(三)民警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,确定当事人的责任,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,并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。

(四)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,执勤民警应当场进行调解,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,由当事人签名,交付当事人。

(五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适用调解,民警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,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:

1、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;

2、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;

3、当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调解的。

(六)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《事故认定书》,由各大队事故中队发放,《事故认定书》的存档联及处罚决定书由事故中队立卷保管。

如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

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0条第2款和第3款对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纠纷的情况予以了规定。该条第2款规定: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未造成人身伤亡,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,可以即行撤离现场,恢复交通,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;不即行撤离现场的,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。”第3款规定:“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,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,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。”可见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纠纷指没有造成人身伤亡,仅造成财产损失,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,并愿意自行协商处理的情况。

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,决定自行协商处理的,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,协议书应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天气、当事人姓名、机动车驾驶证号、联系方式、机动车牌号、保险凭证号、交通事故形态、碰撞部位、赔偿责任人等内容,双方没有制式协议书的,应当有类似的文字记录,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,双方共同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。

如果当事人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,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。当事人对损害赔偿事宜发生争议,自行协商不成的,可以报警,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,交通警察采取简易程序处理该交通事故。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,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,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,由当事人签名,交付当事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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